寧教基〔2014〕46號
各市、縣(區)教育局,寧東教育辦公室,廳直屬各學校:
為進一步提高基礎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學決策能力,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根據《義務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我廳研究制定了《寧夏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貫徹落實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細則》,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履行和學校相應的工作職責,規范操作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切實做好學生學籍注冊、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畢業等工作。
二、加強教育培訓,切實強化學籍管理員隊伍建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規定配備學籍管理員,專門負責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和日常維護工作,建設一支素質高、業務精、紀律嚴的學籍管理員隊伍。要全面強化管理培訓,使學籍管理員準確掌握《細則》的基本內容、基本要求和學籍異動管理的操作辦法等,提高專業化水平和服務質量,確保學籍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三、建立工作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利用學籍系統開展數據統計、政策制定、控輟保學等相關工作,進一步提高教育部門的科學決策水平和中小學校的整體管理水平。要建立學籍核準、信息保密、責任追究等制度,細化管理,明確職責,規范做好學籍管理工作,對違反規定的相關人員要嚴肅追究責任。各地教育督導部門要對《細則》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督導。
四、加大宣傳力度,挖掘應用好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學籍管理的重要意義,利用“一人一號,終身不變”的特點,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轉變管理方式、深入實施素質教育,提高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和科學決策能力。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互聯網、家長通知書等多種方式,對《細則》進行全面解讀和廣泛宣傳,切實做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要在調動中小學校積極性的基礎上,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重視、支持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工作的良好氛圍。
各地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有關情況和意見建議請及時報送我廳基教處。
附件:寧夏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自治區教育廳
2014年3月12日
附件
寧夏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結合寧夏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區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中小學生)。
第三條 我區中小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由自治區教育廳宏觀管理下的自治區級統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自治區教育廳統籌全區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根據國家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制訂全區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全區各地和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部分教育廳直屬中小學的學籍管理工作;統籌安排全區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的采集、審核和問題學籍處理;按照國家要求部署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建設與全國聯網的電子學籍系統和學生數據庫,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
實國家和自治區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制訂本市學籍管理工作相關規定;統籌安排本市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的采集、審核和問題學籍處理;具體安排市屬中小學校的學生學籍信息的采集、審核和問題學籍處理工作;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審核市屬中小學校學生學籍;應用電子學籍系統對轄區內中小學校學生學籍進行相應管理;定期向自治區教育廳上報轄區內中小學校學生學籍信息變更情況。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轄區內所屬中小學校認真落實國家、自治區、市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安排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學生學籍信息的采集、審核和問題學籍處理工作;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審核轄區內中小學生學籍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定期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上報轄區內中小學校學生學籍信息變更情況。
寧東管委會教育辦公室向銀川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并經自治區教育廳核準后,可按照國家、自治區、市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具體安排其所轄中小學校的學生學籍信息的采集、審核和問題學籍處理等工作;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審核其所轄中小學校學生學籍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其所轄中小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上報所轄中小學校學生學籍信息變更情況。
第五條 各中小學校根據國家、自治區、市、縣(區)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負責本校學籍檔案和學生學籍檔案的管理。
學校學籍檔案和學生學籍檔案均包括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擴大學校電子化管理范圍,并推行學生教育卡,記錄學生的相關信息,實現學生身份識別、考勤、學籍異動、營養餐、乘坐校車等業務管理。
第六條 各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學校學籍檔案并永久保存。學校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拘畔⒈恚ǜ郊?);
二、校區基本信息表(僅用于有分校的)(附件2);
三、學生休學、復學,轉學,借讀,退學情況(附件6,7,8,9);
四、學生增減情況登記表(附件3);
五、畢業生花名冊(附件4);
六、結業證書存根(附件10);
七、學歷證明存根(附件11);
八、相關憑證資料、學生獎勵處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七條 各中小學校應當采集、匯總、校驗、審核、上報學
生學籍信息;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學生因入學、休學、復學、轉學、退學等原因使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及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校學籍檔案和學生學籍檔案。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對學校學籍檔案和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審核并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呈報。
第八條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二章 招生和入學
第九條 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均實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學。各小學、初中招生計劃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屬地原則確定;各普通高中招生計劃由自治區教育廳每年下達到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再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下達到所屬普通高中學校。
第十條 年滿六周歲的兒童,由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免試、就近、劃片、分配”的原則,就近安排進入當地公辦小學就讀。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推遲到七周歲。學生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一般在8-14周歲。
第十一條 小學新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在30日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和電子學籍。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或轉學申請或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電子學籍建立程序為:
一、學校向學生下發紙質《學生基本信息表》(附件5);
二、由學生或其監護人填寫《學生基本信息表》相關內容后交回學校,經學校班主任、學校學籍主管領導審核后,由學校學籍管理員打印、下發給學生和家長再次簽字確認。
三、經學生監護人、班主任簽字確認后,學校學籍管理員按照《學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內容將各學生學籍信息錄入或導入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下稱電子學籍系統),經學校和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獲得學籍號,電子學籍正式建立。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學籍主管部門應在各學年開學30天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核準本行政區域內小學新生學籍。
第十二條 小學所有學生學習期滿后,由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免試、就近、劃片、分配”的原則,就近安排進入當地公辦初中就讀。升入學校接續管理學生電子和紙質學籍檔案,學生由小學學籍轉為初中學籍。同時,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并保留紙質檔案復印件。
第十三條 應屆初中畢業生經參加中考,按照相關規定被錄取為普通高中新生的,憑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學籍。升入學校接續管理學生電子和紙質學籍檔案。同時,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并保留紙質檔案復印件。
第十四條 小學、初中、普通高中所有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如因病或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者,必須在開學后一周內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延期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周。
小學、初中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作疑似輟學處理,待恢復入學后補錄或更新學籍信息。
普通高中新生開學后一周內不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又不辦理延期手續,或延期期限內仍不報到者,取消其入學資格。普通高中新生如被發現有采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入學資格的,由學校取消其學籍,并報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自愿進入民辦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就讀的學生,由舉辦學校參照本細則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安排入學。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中小學教育。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堅持進城務隨遷人員子女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按照“以流入地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原則,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其在當地接受義務教育及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的具體辦法和工作流程。
適齡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監護人可按照流入地具體辦法和工作流程向暫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在當地接受義務教育,學生憑相關手續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的學校就讀,并由學校按照與當地常住戶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學籍。
適齡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經批準在監護人流入地參加中考并被當地普通高中錄取的,由學校按照與當地常住戶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接管學籍。
第十六條 小學和初中各年度招生結束后,由學校對新生進行均衡分班并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辦理入學注冊手續的學生編入相應班級。普通高中各年度招生結束后,由學校對新生進行分班并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辦理入學注冊手續的學生編入相應班級。
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班額限定應符合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所有中小學班額達到限定數的,該班將不能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轉入學生。
第十七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各中小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第十八條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階段學習期間,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部分內容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相關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如核準變更的,由學校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三章 休學、復學
第十九條 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實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貫制。全區普通高中教育年限為三年,實行三年制(對于符合自治區“高二分流”政策規定的普通高中學校學生,可實行兩年制)。普通中小學校不允許留級。
第二十條 中小學生如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確需休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填寫《寧夏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附件6,以下簡稱《休學、復學申請表》)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并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學校審核后做休學處理,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籍管理者核準。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醫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休學、復學申請表》的附件保存備查。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休學結束后,由監護人填寫《休學、復學申請表》,經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核準后復學,并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教育主管部門登記后做復學處理。
第四章 升級、跳級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階段學習期間,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在每年新學期開學一周內完成。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間,原則上不允許跳級。學習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部門批準的,可以跳級。跳過年級視為受完相應年限的教育。核準跳級的學生,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
第五章 轉 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學習期間,不得隨意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學: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因家庭居住地跨?。▍^)、市、縣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下同)或普通高中教育階段學生因家庭居住地跨?。▍^)、市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的,可以轉入戶籍所在地學校。
二、進城務工人員務工地發生變化的,其隨遷子女可以轉入監護人新的務工所在地學校。
三、學生接受教育期間身體狀況發生變化的,在一定范圍內,可以由普通學校轉入特殊教育學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學校轉入普通學校就讀。
第二十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因家庭居住地跨?。▍^)、市、縣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的,或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因監護人務工地跨?。▍^)、市、縣發生變化的,可由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進城務工人員務工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并填寫《中小學生轉學申請表》(附件7,以下簡稱《轉學申請表》),然后由轉入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教育廳直屬學校、市直屬學校須該校主管部門)統籌安排轉入公辦學校,轉入學校要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發起學生轉學申請,經轉出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教育廳直屬學校、市直管學校須該校主管部門)、轉入學校及轉入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教育廳直屬學校、市直管學校須該校主管部門)審批后,轉學成功。轉學成功后,由轉入學校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對學生接續檔案。轉出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同時,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每學期將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入、轉出情況書面上報當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缡。▍^)轉入、轉出的,還須符合其他相關省份學籍管理有關規定。
自治區教育廳直屬學校、市直管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要按照屬地原則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跨省轉學流程如下:
一、 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書面轉學申請并填寫《寧夏中小學生轉學申請表》(附件7),轉出到其他省的,要符合轉入省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
二、由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當地規定和學校學位空額等情況安排審核;
三、對于同意接收的,轉入學校通過學籍系統發起辦理轉學手續并核辦;
四、轉入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五、轉出學校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六、轉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七、轉入學校獲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學生報到入學;
八、待學生到轉入學校報到后,轉入學校通過學籍系統調取學生學籍電子檔案(學籍系統同時通知轉出學校);
九、轉出學校按照與家長商定的方式,將學生的紙質學籍檔案轉出,并通知轉入學校。
第二十五條 普通高中階段學生因家庭居住地跨地級市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的, 或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因監護人務工地跨市發生變化的,可由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進城務工人員務工證明)等證明材料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并填寫《轉學申請表》,具體要求與第二十四條相同。
普通高中階段學生因家庭居住地跨?。▍^)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的,或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因監護人務工地跨?。▍^)發生變化的,可由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進城務工人員務工證明)等證明材料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并填寫《轉學申請表》,同時,需提交轉出地?。▍^)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主管部門確認的成績證明,轉入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發起學生轉學申請,經轉出學校所在地市級教育主管部門、省級教育主管部門、轉入學校及轉入學校所在地市級教育主管部門(區屬學校須該校主管部門)核準后,轉學成功。轉學成功后,由轉入學校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對學生接續檔案。轉出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學生按照有關規定轉入或轉出特教學校的,由學校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門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完成轉學手續,并將相關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此類轉學具體程序由各地級市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轉入、轉出學校和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一個月內辦結??缡。▍^)轉出或接收外?。▍^)轉入學生的,由各地級市教育主管部門匯總相關信息,并于每學年末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高三年級不辦理任何原因的轉學手續。
第二十八條 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階段轉學均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六章 輟學、退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階段學習期間,除因出國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學。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勸退、開除學生。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連續超過三個工作日無故未入校就學且學校無法與其監護人取得聯系的,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做疑似輟學處理。同時,各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條 學生在普通高中教育階段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退學:
一、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癥或患嚴重的傳染疾病已休學兩年,不能堅持或不宜繼續在校學習(須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的。
二、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障礙或生活不能自理(須有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的。
三、出國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的。
四、經司法部門判刑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學的。
第三十一條 因出國定居申請退學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和本細則第三十三條所列情形范圍內申請退學的普通高中教育階段學生,由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并填寫《寧夏中小學生退學申請表》(附件8),經學校審核并報主管教育部門批準后,可準予退學。學校應及時注銷退學學生的學籍。
學生出國定居后又回到境內并仍在我區接受基礎教育的及新移民到我國并在我區落戶、申請在我區中小學校接受基礎教育的學生,參照本細則第二章相關條款新建學籍。
第三十二條 普通高中教育階段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無故曠課超過4周或累計曠課8周及以上,其間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系后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經學校報請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注銷學籍。
第三十三條 學生死亡的,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學生因失蹤、被刑事拘留等原因離校的,學校須及時向市教育局報告,可以保留其學籍的,應盡量保留其學籍。對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類刑罰的學生,學校應繼續讓其留校學習,并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回校就讀。
第七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所有學生學習期滿后,全部予以畢業,畢業證需加蓋自治區教育廳監制章,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核準、編號、驗印、頒發。
第三十五條 普通高中學生在校學習期滿,達到以下要求者,準予畢業。
一、具有寧夏普通高中學籍。
二、各學年獲得的總學分至少達到144個(其中必修學分至少116個,學習各學科課程標準所設置的選修模塊至少獲得22個學分,學習學校自主開設的選修模塊至少獲得6個學分)。
三、參加各規定科目學業水平考試(含補考), 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書面考試成績和實驗操作考查成績均達到C級以上。
四、綜合素質評價合格(含學習期滿,處分已撤銷的)。
普通高中學生修業期滿文化課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相關項目未達到畢業標準的,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并報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因未獲得規定科目模塊學分結業的,在結業后一年內參加學校組織的不合格科目模塊考核合格的學生,以及因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不合格結業的,在結業后一年內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學業水平考試補考合格的學生,符合畢業標準的,由學生本人持結業證書向原就讀學校申請,報自治區教育廳核準后,發給畢業證書。
五、達到體育鍛煉合格標準,具體標準可參考《中小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實施辦法》。
六、按規定參加了軍訓和社會實踐活動。
七、對于經自治區教育廳批準舉辦的國際班、藝術班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普通高中畢(結、肄)業證書由自治區教育廳統一監制。畢(結、肄)業證書加蓋學校校長簽章、學校公章、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鑒印后生效。
第三十七條 普通高中學生未達到規定畢業條件者,由學校發給統一式樣的《寧夏中學結業(肄業)證明書》(附件9)。
第三十八條 畢(結、肄)業證書丟失,原則上不予補發。如需高中學歷證明,可持本人申請及身份證、學校及所屬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證明、兩張2寸彩色近照向寧夏教育考試院申請辦理《寧夏中小學生學歷證明書》(附件10)。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要結合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學籍系統)建設確定學籍管理員,并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籍管理員必須是各單位或學校正式工作人員,身體健康、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優良,嫻熟掌握各級各類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各項內容、學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學籍系統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學籍管理員須經過專業培訓方可上崗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備案。學籍管理員要按照學校規模等因素確定適當的工作量。
第四十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個月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四十一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四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違反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也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完善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并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下發的學籍管理有關文件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
附件:(附件.doc)
1.學?;拘畔⒈?/font>
2.校區基本信息表(僅用于分校)
3.學生增減情況登記表
4.畢業生花名冊
5.學生基本信息表
6.寧夏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
7.寧夏中小學生轉學申請表
8.寧夏中小學生退學申請表
9.寧夏中學結業(肄業)證明書
10.寧夏中小學生學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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