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基〔2014〕38號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
現將新修訂的《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予以落實。
浙江省教育廳
2014年3月31日
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維護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規范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行為,加強學生學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按照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我省義務教育實際,特制訂《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規應當在我省入學直至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
第四條 學籍管理實行“全省統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以縣為主、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和網絡管理方式。
第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要求,負責制訂本省學籍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檢查省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要求,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相關工作規程,協助地方政府科學劃分施教區;負責學籍建立核準、學籍變更核準、學生畢(結)業認定等工作;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學校開展學生學籍日常管理。
學校是學生學籍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受理學生學籍的建立、變更、畢(結)業申請并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遞交、報核,做好學籍信息和檔案日常維護等工作。學校應實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美諸方面的表現情況,為高一級學校招生和其他需要提供參考。
第六條 學生學籍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承擔領導責任;分管學生學籍工作的校領導是主管責任人,承擔組織和監管責任;學校學籍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承擔具體實施工作。
第七條 全面實施學籍電子化管理。建立省、市、縣三級學生學籍電子化管理網絡。學生學籍信息數據按“學校收錄、屬地監控、分級匯總、全省聯網”和“小學入學建檔、各學段隨轉”的原則進行管理,保證學生學籍信息的準確性、唯一性、連續性。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按照國家要求建設學籍數據中心并確保正常運行。
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入網資格進行核查并建立健全電子化管理辦法。
學校負責學生電子學籍信息日常維護工作。
第八條 義務教育采用學年學期制。每年秋季開學的為第一學期,每學期的開學和放假時間由各設區的市教育局統一規定。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九條 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就近免試入學。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同級政府領導下,在職責范圍內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就近免試入學。
第十條 符合各縣(市、區)入學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以公辦學校為主”原則,統籌安排。
第十一條 盲、聾啞、弱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對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監護人應當在學年開始前提出申請,附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緩學期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按規定到學校報到。適齡兒童少年按規定到學校報到后,學校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報義務教育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后予以確認。
第十三條 獲得接受外國學生資格的學??山邮苓m齡外國學生入學,但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方能使其獲得義務教育學籍。
外國學生入學必須符合教育部《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省電子學籍管理系統與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對接進行,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學生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教育部制訂,學籍輔號編排規則由省教育廳另行制定。
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應按規定有序招生,在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電子學籍基本信息,逐步完善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本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三、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四、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五、享受資助信息;
六、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三章 學籍變更
第一節 升級、留級、跳級
第十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一學年升一級。
第十七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審核,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準予跳級。
跳級應在學年度結束時辦理。跳級跨越年限計入義務教育年限。升入畢業班及畢業班學生不予跳級。
第十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隨班就讀和特殊教育學校的學生確因學習困難,可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留級申請,經學校審核,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準予留級。
留級應在學年度結束時辦理。畢業班學生一律不留級。
第二節 休學、復學
第十九條 學生連續病假三個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者,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審核,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準予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書。
學生休學期原則上為一學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應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符合條件的,可準予繼續休學。
畢業班學生一般不予休學。
第二十條 學生患有傳染病或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認為不能使其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疾病的,經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令其休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滿后,應及時申請復學,符合復學條件的,學校安排在相應年級就讀,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節 轉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轉學,在符合當地相關政策的前提下,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入和轉出學校同意,并報雙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轉學。
第二十三條 轉學一般應在學期初或學期末辦理。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畢業班學生一般不予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二十四條 對個別品德行為出現較大偏差和有違法行為且不適合在一般學校讀書的學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第二十五條 對學生進行專門教育,未成年學生須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征得轉入的專門學校同意,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辦,方可轉學施教。
在專門學校表現好的學生可申請轉回原學?;蜣D入其他學校學習,原學校應準予其轉入,其他學??梢愿鶕嘘P規定接收其轉入。
第二十六條 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判決生效后,在義務教育年限內未滿十八周歲的,保留其學籍。
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學校應讓其繼續留校學習并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或送其轉到專門學校學習,協助有關部門、家長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應允許復學或轉入專門學校學習。
第四節 退學
第二十七條 年齡不足十八周歲、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一律不辦理退學手續。
年滿十八周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辦理退學手續。
第五節 學籍注銷
第二十八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四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九條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學校教育以獎勵為主。
第三十條 對德智體美諸方面表現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煞謩e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并記入學生成長檔案。
第三十一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加強教育,并給學生充分的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確犯有嚴重錯誤、造成比較嚴重后果且屢教屢犯的學生,學??砂辞楣澼p重,依規定程序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的處分。學校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或勒令學生退學。
對學生給予處分的,由學校德育部門提出處分意見,告知被處分學生及其監護人,并聽取其意見。當事學生及監護人可申請舉行聽證會。處分結果須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公布。
學生及其監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作出處理。
第三十二條 處分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如遇畢業年級等特殊情況,可適當予以縮短。學生在受處分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學校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采取處分消滅制度,在學生畢業時,所有的處分記錄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除。
第五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三條 凡在學校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發給《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以下簡稱《證書》),作為完成法定義務教育的憑據。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修業年限內按課程計劃規定完成學業,經考核,綜合素質、學科成績合格,準予畢業,由學校在《證書》上注明“畢業”。
學生在修業年限內按課程計劃規定完成學業,但綜合素質考核不合格或學校畢業考試科目經補考仍有三門科目及以上不及格者,按結業處理,由學校在《證書》上注明“結業”。
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者,作肄業處理。
第三十五條 畢(結)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監制,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學校頒發。畢(結)業證書編號同學生學籍輔號。
畢(結)業證書遺失后,不再補發。但經學生本人申請,可由畢(結)業學校開具畢(結)業證明書;證明書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定。
肄業證明由學校負責開具,并注明肄業年限;肄業證明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定。
第三十六條 外國學生未按計劃完成全部學業者,學??砂l給寫實性證明,寫實性證明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切實加強學籍管理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建立工作機制,完善管理、培訓與考核制度。
各級學籍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須報其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配合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不斷完善學生電子學籍系統,保障必要經費投入,確保學生各項信息的完整準確,成長記錄記載及時。
第三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學籍信息保密制度并嚴格執行,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要嚴格按要求落實信息備份制度。
第四十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關于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各種規定,若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是省教育廳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日常管理的工作部門。
第四十三條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生
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維護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普通高中)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規范普通高中辦學行為,加強普通高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我省普通高中階段教育的實際,特制訂《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學籍管理實行“全省統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和網絡管理方式。
第四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要求,負責制訂本省學籍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檢查省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市學生學籍管理實施辦法;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區域內普通高中學生學籍認定、變更核準、畢(結)業證書驗印等工作。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所轄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常規管理工作,制訂相關工作規程;指導、監督、檢查所轄學校和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協助、配合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本縣(市、區)普通高中學生學籍認定、變更核準、畢(結)業證書驗印等工作。
學校是學生學籍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受理學生學籍的建立、變更、畢(結)業申請并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遞交報批,做好學籍信息和檔案日常維護等工作。學校應實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美諸方面的表現情況,為高校招生、軍隊征兵、社會招工等提供參考。
第五條 學生學籍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承擔領導責任;分管學生學籍工作的校領導是主管責任人,承擔組織和監管責任;學校學籍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承擔具體實施工作。
第六條 全面實施學籍電子化管理。建立省、市、縣三級學生學籍電子化管理網絡。學生學籍信息數據按“學校收錄、屬地監控、分級匯總、全省聯網”和“小學入學建檔,各學段隨轉”的原則進行管理,保證學生學籍信息的準確性、唯一性、連續性。
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按照國家要求建設學籍數據中心并確保正常運行。
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入網資格進行核準并建立健全電子化管理辦法。
學校負責學生電子學籍信息日常維護工作。
第七條 普通高中采用學年學期制。每年秋季開學的為第一學期,每學期的開學和放假時間由各設區市統一規定。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凡是參加初中畢業生學業水平考試(中考)或符合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初中升高中條件的學生,進入全省普通高中階段學校學習,均實施電子化學籍管理。
第九條 凡被錄取的新生,須憑入學通知書和有關證件,在規定時間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學校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報普通高中學籍,由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確認。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報到者,學生及其監護人可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學??杀A羝淙雽W資格。對開學后兩周內仍不到校報到、也不辦理延期報到手續者,由招生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保留或取消其入學資格的申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確認。
第十條 獲得接受外國學生資格的學??山邮苓m齡外國學生入學,但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方能使其獲得普通高中學籍。
外國學生入學必須符合教育部《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省電子學籍管理系統與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對接進行,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學生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教育部制訂,學籍輔號編排規則由省教育廳另行制定。
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應按規定有序招生,在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電子學籍基本信息,逐步完善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本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三、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四、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五、享受資助信息;
六、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三章 學籍變更
?。ㄒ唬┥?、留級
第十三條 學生每學年經綜合素質測評和學業考核,符合升級條件者,準予升級。
第十四條 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合格,并在科學研究、發明創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績的,經學校審查批準,即使學科成績尚不能完全符合升級要求,本人要求升級的,也可準予升級。
第十五條 普通高中實行留級制度。在同一學年內經補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及以上不及格者,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留級申請,經學校審核,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可準予留級。
留級應在學年度結束時辦理。畢業班學生一律不得留級。
?。ǘ┬輰W、復學
第十六條 學生連續病假三個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者,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審核,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可準予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書。
學生休學期原則上為一學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應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符合條件的,可準予繼續休學。
畢業班學生一般不予休學。
第十七條 學生患有傳染病或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認為不能使其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疾病的,經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令其休學。
第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滿后,應及時申請復學,符合復學條件的,學校安排在相應年級就讀,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ㄈ┺D學
第十九條 學生轉學,在符合相關政策的前提下,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報雙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轉學。
學生轉學一般要遵循學校等級對等原則。非對等學校之間轉學,應查驗學生當年中考成績是否符合錄取條件。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二十條 普通高中省際轉學,在符合轉入地相關政策的前提下,需提交原學校出具的學業已修習學分認定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等材料。
第二十一條 普通高中學生申請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經轉入學校同意,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準予轉學。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申請轉入普通高中學習,經普通高中學??己?,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準予轉學。
第二十二條 轉學一般應在學期初或學期末辦理。高三年級學生在最后一學期一般不予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二十三條 對極個別品德行為出現較大偏差和有違法行為且不適合在一般學校讀書的學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第二十四條 對學生進行專門教育,未成年學生須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征得轉入的專門學校同意,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方可轉學施教。
在專門學校表現好的學生可申請轉回原學?;蜣D入其他學校學習,原學校應準予其轉入,其他學??梢愿鶕嘘P規定接收其轉入。
第二十五條 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判決生效后,即時取消其學籍。
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學校應讓其繼續留校學習并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或送其轉到專門學校學習,學校應協助有關部門、家長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應允許復學或轉入專門學校學習。
?。ㄋ模┩藢W
第二十六條 高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辦理退學手續。退學的學生不能重新建立電子學籍。
?。ㄒ唬┒啻瘟艏壡夷挲g超過20周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的;
?。ǘ┮粚W期內連續曠課超過15天或累計曠課45天,學校與學生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
?。ㄈ┬輰W期滿,經學校與學生家長聯系仍未復學或超過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仍不辦理繼續休學申請的;
?。ㄋ模┍救思氨O護人申請退學的。
?。ㄎ澹W籍注銷
第二十七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四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八條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學校教育以獎勵為主。
第二十九條 對德智體美諸方面表現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煞謩e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并記入學生成長檔案。
第三十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加強教育,并給學生充分的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確犯有嚴重錯誤、造成嚴重后果且屢教屢犯的學生,學??砂辞楣澼p重,依規定程序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的處分。學校不得開除未成年學生或勒令學生退學。
對學生給予處分的,由學校德育部門提出處分意見,告知被處分學生及其監護人,并聽取其意見。當事學生和監護人可申請舉行聽證會。處分結果須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公布。
學生及其監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作出處理。
第三十一條 處分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如遇畢業年級等特殊情況,可適當予以縮短。學生在受處分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學校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給予學生的處分解除之日起六個月后(如遇畢業年級等特殊情況,可適當予以縮短),經學生本人或監護人申請,學校相關師生評議通過,學??上龑W生的處分記錄。學校決定消除學生的處分記錄,應將其處分記錄從學生成長檔案中撤除。受處分的學生,在畢業時,如未成年,則所有處分記錄均從其成長檔案中撤除;如已成年,尚未被消除的處分記錄,學校應將處分決定記入其成長檔案。
第五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二條 學生須在三年內完成學業,允許學生提前畢業。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和學分,達到規定的普通高中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省中小學電子學籍系統根據畢業要求自動生成畢業學生匯總表。
學生學習期滿,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
退學學生和其他未完成學業終止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其肄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普通高中畢(結)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監制,設區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學校頒發。畢(結)業證書編號同學生學籍輔號。
畢(結)業證書遺失后,不再補發。但經學生本人申請,可由畢(結)業學校開具畢(結)業證明書;證明書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定。
肄業證明由學校負責開具,并注明肄業年限;肄業證明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定。
第三十五條 外國學生未按計劃完成全部學業者,學??砂l給寫實性證明,寫實性證明須經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核定。
第三十六條 學生因參軍、被教育部批準提前招生的高校提前錄取或其他符合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的,畢業認定及證書發放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切實加強學籍管理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建立工作機制,完善管理、培訓與考核制度。
各級學籍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須報其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配合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不斷完善電子學籍管理系統,保障必要經費投入,確保學生各項信息的完整準確,成長記錄記載及時。
第三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學籍信息保密制度并嚴格執行,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要嚴格按要求落實信息備份制度。
第四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關于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各種規定,若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是省教育廳普通高中學生學籍日常管理的工作部門。
第四十三條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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